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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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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3700.COm威尼斯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 言

www.3700.COm威尼斯的前身是创立于1956年的广西体育干部学校,1959年更名为广西体育专科学校,1960年升格为广西体育学院,1962年广西体育学院停办;1971年恢复为广西体育学校,1976年与广西青少年业余体校合并为广西体育运动学校;1984年恢复为广西体育专科学校,1993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www.3700.COm威尼斯并沿用至今。

学校坚持以服务广西体育事业发展为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以区域有影响、特色鲜明的体育高等职业学校为办学目标,履行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努力为社会培养更多更优的高素质体育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www.3700.COm威尼斯(简称“广西体专”,英文译名为Guangxi College of Sports Education,英文名缩写为GCSE)。学校法定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公园路2号。学校互联网主页地址为http://www.gxty.edu.cn

第三条 学校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等专科层次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发展成人教育和非学历的教育培训。

第五条 学校以体育与教育大类专业为主体,适当发展运动医学、体育经济等专业,并适时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和自身实际,调整优化专业结构。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安排和调整对学校教育资源的分配;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或调整等。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和资源保障,保证学校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并逐步增长。

第十条 学校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行使高等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

(五)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对内部机构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制度。

(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制度,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三)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确保本章程及发展规划中目标的实现。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七)为广西体育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服务保障。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后勤保障、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三章 学校内部治理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www.3700.COm威尼斯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学校发展建设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www.3700.COm威尼斯党员大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通过召开党委会的方式履行职责。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www.3700.COm威尼斯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党委委员会议(以下称为“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学校党委对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委书记指定的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和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可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参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内设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内设党政管理部门、二级学院等机构,保障和服务党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内设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政管理部门、二级学院根据职能分工及管理权限、管理程序、服务事项等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节 人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现代大学人事管理制度,推进用人机制改革,对教职工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综合培养。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聘任各类人员,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解聘、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教职工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全面落实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学校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节 二级学院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二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委或党总支。学院党委或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按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按照校院二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学院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合作办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和党总支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总支会议审议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节 学术治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根据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不同专业、学科领域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的产生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做出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二)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三)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等事项的学术评价;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事项的学术评价;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事项的学术评价;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由学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学校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为:

(一)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

(二)对教学建设项目的立项、推荐等进行审议并指导实施;

(三)审议各类教学奖励的实施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五)审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建设方案并指导实施工作;

(六)对学校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各类民主沟通协商机制,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依靠师生员工推动事业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重大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四)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八节 教学质量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更新教学内容,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作为学校基本办学活动的中心地位。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对教学质量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体系,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教学工作考评制度和师生评教制度。

第五十六条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来指导和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课堂教学以及社会实践等途径,教育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全过程。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职业教育规律特点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重视专业建设与改革,加强课程实训、综合实训、毕业论文(设计)、创业创新实践、毕业顶岗实习、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活动,支持教师将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同时接受社会第三方进行的评估。

第四章 学生和校友

第一节 学 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表彰奖励、学习深造的机会;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和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心理辅导等相关服务,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节 校 友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训练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类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资源。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专任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

第七十条 教师由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人员担任。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以知识传递、科学创新和优良学风教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坚持以教师为办学主体,为教师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一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服务办学为宗旨,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为学校办学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七十二条 管理人员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在部门职能和岗位赋予的职责范围内,遵循规范、高效、创新的原则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十三条 工勤人员以服务办学为宗旨,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为学校办学提供辅助和保障。

第七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规定,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七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以及各种荣誉称号等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可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负责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学校支持并保障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章 资产和经费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是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第八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争取社会合作和捐赠,增加办学收入,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三条 学校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严格财务管理,有计划地合理使用教育经费,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合作交流

第八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放式办学,与国外(境外)在人才培养、体育交流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同时与国内的各类学校、企业之间积极开展合作办学,不断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第八十七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及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大力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和协同创新,为国家及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八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职业教育集团及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与社会发展。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

第八章 学校标识、校训、校歌

第九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标和徽章(下图示)。学校徽标是双圆套圆形图案,外圆环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内圆环为红蓝绿三色变体英文图案,下方为建校年份“1956”。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证章。


第九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明德至诚,健行致远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歌《www.3700.COm威尼斯校歌》由黄灿陈雄曲。

第九十三条 校旗、校门等标志性方位上出现的学校名称“www.3700.COm威尼斯”采用学校教师(朱敬华)书写的行书字体。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改变等重大事项时,应当按此程序与要求及时修订。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或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原有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依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中国共产党www.3700.COm威尼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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